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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曾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曾某。被告梁某。原告曾某为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梁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于2013年4月25日因吸毒被戒毒所收容强制戒毒。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脾气差异,导致经常发生争吵。但原告念及双方均属二婚,一再忍让。被告非但不思悔改,反而更加暴躁,还殴打原告。虽然数次写下保证书,但并未悔改。原告现已身心俱疲,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梁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与被告梁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曾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梁某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诉称的其他事实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均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与被告梁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应当依法保护、依法解除。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难免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双方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应珍惜婚姻,慎重对待婚姻家庭中碰到的问题,多加沟通、相互体贴、相互谅解。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其请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