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陈世峰犯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峰,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1427011968********,无业,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南路**号。2012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月17日被盐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世峰驾驶奇瑞汽车窜至万荣县医院新楼妇产科一病房,盗窃一部黑色苹果5手机,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及现金900多元,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失主。2、2014年12月10日6时许,被告人陈世峰在盐湖区国安宾馆楼下新航网吧内,盗窃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4手机,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赃物总价值5500元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评估结论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等证据。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世峰系累犯,请依法判决。被告人陈世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1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陈世峰窜至盐湖区国安宾馆楼下新航网吧内,趁被害人睡着之际,盗窃被害人李小磊一部苹果4手机、被害人李冰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逃离现场;所盗窃手机放在家中,笔记本电脑抵押给蔡红祥,现赃物已由被害人认领。2、2014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世峰驾车窜至万荣县医院新楼妇产科一病房,盗窃被害人王领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又盗窃被害人李刚一部黑色苹果5手机及钱包内现金900多元,逃离现场后驾车回到运城火车站广悦宾馆三部,被公安人员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由失主认领。被告人陈世峰所盗窃赃物,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作出运盐价鉴字(2015)第001号鉴定结论书,苹果牌5型手机鉴定价值为1500元;苹果牌4S型手机鉴定价值为1200元;苹果牌4型手机鉴定价值为800元;联想牌电脑,鉴定价值为2000元,以上合计涉案赃物价值为5500元;被告人盗窃现金900多元,盗窃总价值6400元。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本院调证并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被害人刘小磊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0日早上4点左右我和我朋友一共三个人一起去新航网吧,我们玩着玩着就睡着了,早上6点左右我们起来后发现我的苹果4手机、我朋友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不见了,随后我们一起去看了下监控,看见我们的东西被一个身穿白灰色睡衣的中年男子拿走。我的手机是2012年8、9月份以5000元左右买的;2、被害人李冰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0日凌晨3点多我到新航网吧上网,4点多我就睡着了,7点多醒来的时候发现随身携带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然后我就看了网吧的监控,发现是一个穿睡衣的男子偷走了。电脑是2013年花3700元在山东济南购买的;3、被害人赵鑫鹏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3日凌晨2点左右,我妹妹王玲在万荣县医院住院生孩子,将白色苹果4S手机放在床头充电,早上起床后发现手机被盗。手机是2013年5月份左右以3980元购买的;4、被害人李炜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3日凌晨2点左右,我侄儿李刚妻子在万荣县医院妇产科住院生孩子,将黑色苹果5手机放在床头充电,早上起床后发现手机还有900多元现金被盗;手机是2013年10月份左右以3000元左右购买的;5、被告人陈世峰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0日早上6点,我到火车站转悠准备偷东西,后来我进了国安宾馆楼下的新航网吧,发现一个人睡着了,我就将他身边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拿起来藏在衣服下边,往外走的时候看见边上有一个上网的小伙睡着了,我就顺手把他的黑色苹果4手机偷走了,然后就离开了网吧。手机放在家里,笔记本电脑顶账了。同年12月13日凌晨1时左右,我开着一辆奇瑞轿车到万荣县医院,在新楼里边转悠,从玻璃往病房里面看,我发现一间妇产科病房灯亮着,床头边上有手机放在那里充电,我就进去先把两部手机装进口袋,我准备出门的时候发现床头放着一个花的女士钱包,我就将里边的钱拿走,将钱包放回原位就离开了病房,然后开车回到了运城,在火车站附近的广悦宾馆三部被警察抓住。盗窃的手机一部是黑色苹果5,一部是白色苹果4S,盗窃了900多元现金,花了300元,盗窃的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了;6、证人张灵芝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听说我儿子陈世峰被公安机关抓了,我来帮他退钱还给失主,希望政府宽大处理;7、证人蔡红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和陈世峰以前是邻居,2014年12月10日中午陈世峰跑到我家,给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准备给我顶账,我嫌这个电脑烂没有电池不想要,他说先放你这里完了再说,他放下就走了,他总共欠我350元。2014年12月12日晚上22时左右,他到我家说想借我的车用一下,我就把我的黑色奇瑞A5轿车借给了他,不知他借车干啥;8、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陈世峰处扣押苹果5黑色手机一部,苹果4S白色手机一部,苹果4黑色手机一部;从张灵芝处扣押人民币1000元;从蔡红祥处扣押联想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9、领条,证实马红学领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充电器一个;李小磊领走苹果4黑色手机一部;李炜领走黑色苹果5手机一部、现金1000元;赵鑫鹏从刑警中队领走白色苹果手机一部;10、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运盐价鉴字(2015)第00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价值1500元;苹果牌4S型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苹果牌4型手机一部,价值800元;联想牌B490型便携式计算机一台,价值2000元;以上合计涉案价值5500元;11、照片5张,证实被告人陈世峰指认所盗手机、电脑及藏匿手机地点;1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3日凌晨4时,我局侦查人员在运城市火车站附近,发现一身穿睡衣的男子,形迹可疑对其盘问,在其身上发现手机两部,带回单位进行审查,该男子叫陈世峰,盗窃前科,后交代了盗窃犯罪事实。13、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证实被告人陈世峰2012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本院作出(2012)运盐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陈世峰,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142701196812130332,无业,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南路58号。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世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世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俊平审 判 员 董晓芬代理审判员 梁晋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方园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收件人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二条第(六)项(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