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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2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谭泽刚与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杜方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泽刚,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杜方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2021-1号原告谭泽刚。被告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金湖路67号银湖汽车站综合楼5栋5-5D。法定代表人杜方坤,董事长。被告杜方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泽刚诉被告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杜方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杜方坤的银行存款26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谭泽刚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湘ACG1**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以及以担保人梁映姣名下的坐落在望城区星城镇中华岭、月亮岛社区天园地芳珠宝城11栋107号房屋与担保人名下的湘AFH0**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谭泽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登记在担保人梁映姣名下的坐落在望城区星城镇中华岭、月亮岛社区天园地芳珠宝城***号房屋的产权交易手续;二、冻结登记在担保人梁映姣名下的湘A***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和原告谭泽刚名下的湘A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的过户交易手续;三、冻结被告深圳市鸿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杜方坤银行存款26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何国政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