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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蔡登会与颜海林、泗阳县交运出租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登会,颜海林,泗阳县交运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790号原告蔡登会。委托代理人孙兴阳,泗阳县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海林。被告泗阳县交运出租客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登会诉被告颜海林、泗阳县交运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登会撤回对被告颜海林、泗阳县交运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蔡登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林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