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执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利仁、杨永平与重庆市海之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利仁,杨永平,重庆市海之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546-1号申请执行人何利仁。申请执行人杨永平。被执行人重庆市海之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杨大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依据本院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在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80888元,执行费1520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724300元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何利仁、杨永平申请执行重庆市海之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