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董战超申请执行李建民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战超,李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董战超,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村民。董战超申请执行李建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建民支付申请人董战超拉土运输款17000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李建民已完全履行调解书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泾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藏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