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707号原告王某,男,26岁。被告孙某,女,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煊涵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