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万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平安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西安万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号物流大厦*******室。注册号610100100295527。法定代表人陆万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祥钢,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平安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号西旅国际中心*幢*单元*****室。注册号610000100213844。法定代表人薛崇伟。原告西安万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平安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陆万金及委托代理人李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5日,其与被告签订合同,向被告供应钢材,约定交货地点为未央区石库,钢材价格按当日网价计算每天每吨加价6元,被告应按时付款,逾期每吨每天加价8元。其依约供货,2014年5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付货款1408756.39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钢材欠款1408756.39元,承担逾期付款加价款暂计203225.256元(按照每天6元从2014年5月12日暂计至2014年10月15日,应计算至货款完全付清之日)及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交货地点及方式为石库、自提;装车费、运输费等由被告负担;钢材价格按照当日网价计算,每天每吨钢材加价6元,货款分三次付清,第一次10万元、第二次在11月底付20万元至30万元,第三次元月5日付清,如不能付清,每吨每天按8元加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11月6日、11月7日、11月14日、11月30日、12月25日向被告供货,被告仅支付货款20万元。后经双方核算,截止到2014年5月20日被告欠付原告1408756.39元(垫资款按照每吨每天8元计算),其中货款655054.16元,垫资费753702.23元,下欠的钢材款折合成钢材吨数为173.093吨。2014年5月1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薛崇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西安万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人:陆万金)钢材款1408756.39元,欠款人陕西平安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经手人薛崇伟。庭审中,经核算,截止2014年5月20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垫资费等合计1401396.39元。原告称对账时计算有误,现愿意按照实际金额主张。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加价款,原告调整为自2014年5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欠付钢材吨数173.093吨为基数,每吨每天加价6元计算。以上事实,有合同、提货单、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予确认。原告依约供货,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久拖不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其欠款金额为1408756.39元。庭审中经核算,截止2014年5月20日,被告实际欠付原告货款、垫资费等应为1401396.39元。现原告亦同意按照实际欠款金额主张被告支付1401396.39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自2014年5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垫资费,因双方对账时垫资款是按照每吨每天8元计算,现再继续按照每吨每天6元计算,显系过高,依法调整为以欠付货款本金655054.16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平安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万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垫资费等1401396.3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5054.16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8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喜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