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邓兆福与宋广建民间借贷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兆福,宋广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邓兆福,农民。被执行人:宋广建,农民。关于邓兆福与宋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作出(2014)梁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邓兆福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广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共交付执行款43290元。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邓兆福申请执行宋广建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