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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韩贺虎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242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贺虎(曾用名光辉),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2013年10月8日因吸毒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5日因吸毒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贺虎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贺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2013年至2014年底,被告人韩贺虎向韩某甲、杨某、宋某、刘某、韩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次,计3.4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期间,被告人韩贺虎多次在家中容留韩某乙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韩贺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提请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韩贺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1、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韩贺虎分三次将0.9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韩某甲,获得赃款900元。2、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韩贺虎分二次将0.6克甲基苯丙胺卖给杨某,获得赃款600元。3、2014年,被告人韩贺虎分三次将0.9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宋某,获得赃款900元。4、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韩贺虎将0.4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刘某,获得赃款300元。5、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韩贺虎分二次将0.6克甲基苯丙胺卖给韩某乙,获得赃款600元。(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期间,被告人韩贺虎多次在其家中容留韩某乙、宋某、韩某甲、杨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另查明:2014年12月5日下午16时,被告人韩贺虎协助利辛县公安局孙集派出所所将涉嫌吸毒的刘某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明细单、涉毒人员尿液检材采集监管记录表、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孙集派出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2、证人韩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元旦之后,他经韩某乙介绍从韩贺虎那里购买过冰毒,具体多少次记不清了,能记清楚的有3次,每次都是到韩贺虎家购买300元的约0.3克左右的冰毒。他在韩贺虎家吸过2、3次冰毒,吸食的冰毒都是买韩贺虎的,他在韩贺虎家还见过杨某、韩某乙等人吸食。3、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宋某带他到韩贺虎家里买冰毒三次,每次去都是事先联系韩贺虎才去,都是买400元的1克。购买冰毒后,他和宋某有时就在韩贺虎家吸食,吸毒工具是韩贺虎提供的,有时自带。他在韩贺虎家吸食了五、六次冰毒。4、证人宋某证言,证明去年找韩贺虎买过多次冰毒,打电话联系后去他家里拿,一次买二、三百元,他给0.3至0.4克左右的冰毒。今年九月底左右,找韩贺虎买过二、三次300元左右的冰毒。同时证明从韩贺虎处购买冰毒的有韩某乙、韩某甲、杨某等人。去年他在韩贺虎家吸食过十多次冰毒,都是韩贺虎提供的。在韩贺虎家吸食毒品的还有韩某乙、韩某甲等人。5、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5日,他给韩贺虎的工行卡里汇了300元钱,汇过钱后他到韩贺虎家楼下,韩贺虎给他一个自封袋装的冰毒。他带着到阜阳和他人吸食了。6、证人韩某乙证言,证明他从韩贺虎那里买过七、八次冰毒,200至300元不等,韩贺虎给0.2至0.4克冰毒,都是现金交易。2014年7月以后到12月份期间,他在韩贺虎家吸食七、八次冰毒,因为他没有钱,就到他家吸几口,吸食的冰毒及工具都是韩贺虎提供的。7、证人秦某证言,证明他和韩贺虎在一起吸过毒,2014年夏天,他将阜阳毒贩松松的联系方式提供给韩贺虎联系购买毒品。8、被告人韩贺虎的供述和辩解,宋某购买过好多次,宋某给过二次200元的和一次300元的,他每次给宋某大约0.3克冰毒,300元的多一些。宋某在他家吸食过三次冰毒,吸毒工具有时用他的,有时宋某自带。2014年2、3月份后,经宋某介绍杨某在他这买过5、6次冰毒,每次都是事先联系好阜阳的人把冰毒送过来。有两次是经他手的给钱的,杨某每次要300元左右。2014年11月前后那几天,韩某乙购买了二次冰毒都是200元的,每次0.2至0.3克冰毒。韩某乙在他家吸食冰毒二次。韩某甲买过二、三次冰毒,每次都是300元给0.3克左右冰毒。韩某甲在他家吸食过二次冰毒。2014年11月25日,刘某给他工行帐号里面汇入300元,他见面给的冰毒。11月30日刘某又汇入300元,还没来得及联系冰毒,他就被抓了。他的毒品是秦某介绍一阜阳男子那儿买的,每克300元。宋某、杨某、韩某乙、韩某甲都曾到他家吸食过冰毒,韩某乙去的最多,大概有四次,其他人在他家吸过二、三次,最多的时候,韩某乙、宋某、韩某甲同时在他家吸食过二次。冰毒有时是他们带来的,有时是在他家买过后吸食。9、辨认笔录,韩贺虎辨认出购买冰毒的韩某甲、韩某乙、宋某、杨某、刘某,并辨认出向他介绍阜阳毒贩的秦文祥。韩某甲、杨某、宋某、韩某乙、刘某辨认出卖给其冰毒的韩贺虎。秦某辨认出韩贺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认定有效。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贺虎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多人、多次在其家中吸毒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韩贺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归案后协助警方抓获其他吸毒人员,但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贺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韩贺虎非法所得三千三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妍审 判 员  高正纲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建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