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福华与王桂清、张明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华,王桂清,张明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刘福华,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委托代理人白建永、胡建林,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王桂清,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张明强,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潘碧霞、林祖云,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华与被告王桂清、张明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华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桂清、张明强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二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刘福华承担。审 判 员 黄慧连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林梅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