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崔志杰与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杰,王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崔志杰,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王玉兰,男,1993年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杰与被告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各根他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雯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