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亨静与刘立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亨静,刘立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08号申请执行人罗亨静,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立好,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05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立好5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