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龙岩市新罗区利来幼儿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877号原告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乘风路129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廖材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发、程志远,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和平路20号。负责人戴敏敏,园长。委托代理人黄振球,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憬镕,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龙岩市新罗区利来幼儿园,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乘风路1298号利来山庄。负责人兰一刚,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第三人龙岩市新罗区利来幼儿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为420元,由原告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倩倩(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