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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再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卓金华与王孝算、王大好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卓金华,王孝算,王大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再字第1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卓金华。委托代理人:杨建国。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孝算。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大好。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卓金华与被申请人王孝算、王大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温苍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卓金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浙温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决定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卓金华于2015年5月27日以已与王孝算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卓金华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金华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再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卓金华负担。审 判 长 杨国智审 判 员 徐继松审 判 员 戴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季王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