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曲某甲与曲某乙、曲某丙、曲某丁、曲某戊、曲某己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某甲,曲某乙,曲某丙,曲某丁,曲某戊,曲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甲,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坤,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乙,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审被告曲某丙,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被告曲某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审被告曲某戊,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被告曲某己,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上诉人曲某甲、曲某乙因与原审被告曲某丙、曲某丁、曲某戊、曲某己等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被上诉人李仪宣死亡,导致本案基本事实发生变化,需要原审重新查明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2元(曲某甲、曲某乙各预交19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忠林审 判 员 柳 波代理审判员 崔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