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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建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建峰,男,于山西省寿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寿阳县景尚乡张韩河村村民,住,2008年1月25日因破坏公用电信设备罪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建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郭建峰在其暂住的榆次恒昌佳园小区12号楼1单元401出租房内,盗窃王某购买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鉴定价值4468元),送给其女友赵某;2、2014年12月22日下午16时许,郭建峰到榆次恒昌佳园5号楼下从快递员张某手中收取其在网上订购的一条千禧之星千足金手链(16.210克,价值4634元,货到付款)过程中,郭建峰验货后谎称要刷卡付款,张某转身取POS机时,郭建峰趁其不备将该金手链盗走并逃离现场。综上,郭建峰盗窃犯罪数额为910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建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郭建峰辩称,该没有盗窃王某的手机,该是问一个朋友买的,该朋友已去世。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是事实。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郭建峰在其暂住的榆次恒昌佳园小区12号楼1单元401出租房内,盗窃王某购买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鉴定价值4468元),送给其女友赵某;2、2014年12月22日下午16时许,郭建峰到榆次恒昌佳园5号楼下从快递员张某手中收取其在网上订购的一条千禧之星千足金手链(16.210克,价值4634元,货到付款)过程中,郭建峰验货后谎称要刷卡付款,张某转身取POS机时,郭建峰趁其不备将该金手链盗走并逃离现场。综上,郭建峰盗窃犯罪数额为9102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该带着魏亮、任雪涛、郭建峰干移动公司的一些工程,于是就让他们住在该家。2014年2月20日上午,该托移动公司的朋友赵凯从内部买了一部苹果5S手机,手机串号358028055362379,然后让该老婆把手机放在家中,等到中午回到家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2、被害人张某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辨认笔录。2014年12月22日下午16时许,该到榆次恒昌佳园送快递,该跟收快递的核对了一下快递单上的手机号,确认无误后,对方说要验货,该就给他打开包装,接着对方又说带的现金不够,刷卡吧,该就去快递车里拿POS机,这时那个人把包装盒扔在地上,拿着里面的手链跑了。该辨认出郭建峰就是犯罪嫌疑人。3、被告人郭建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交代,2013年11月,该托朋友王大千给该买了一部苹果5S手机,花了2500元,2014年3月份,该通过快递把手机邮给该女朋友赵叶瑞。王大千因吸毒过量于2014年6月死亡;2014年12月15日该在亚马逊网站定了一条价值4000多元的金手链,货到付款。用的是假名字李伟峰,因为该对恒昌佳园比较熟悉,那里没有监控,该就用了假地址恒昌佳园。12月22日下午货到了,该从寿阳坐大巴来到榆次恒昌佳园,收货时该正在打电话,示意送货员要刷卡,趁送货员拿POS机时,该把金手链拿出来放在口袋里离开了,并关了手机。4、赵叶瑞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该和郭建峰是通过微信认识的,后来发展为男女朋友。2014年3月左右郭建峰通过快递给了该一部苹果5S手机,是全新的没有拆过包装,该问郭建峰,郭建峰说是4800元买的。5、赵凯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王某通过该从移动公司内部购买苹果5S手机的事实。6、千禧之星旗舰店质量保证单、发票、快递单。证实金手链重16.210克,价值4634.69元。7、苹果5S手机购买凭证。手机串号358028055362379。8、被告人郭建峰指认手机的照片。9、寿阳县人民法院(2008)寿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郭建峰2008年1月25日因破坏公用电信设备罪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华街派出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依法扣押赵叶瑞持有苹果5S手机一部,手机串号358028055362379,并发还被害人王某。11、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经鉴定,所盗窃苹果5S手机一部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4468元;千足金手链重16.210克,价值4634.元。12、被告人郭建峰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1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建峰辩称苹果5S手机是2013年11月其花了2500元托朋友王大千购买的,不是盗窃王某的,但从郭建峰女朋友赵叶瑞处扣押的苹果5S手机串号与王某被盗手机串号一致,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郭建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建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二、对被告人郭建峰的违法所得4634元予以追缴。本判决对被告人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广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桑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