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某某,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