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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桂荣与潘起红、郭兴文、大连市旅顺口区宏兴购物商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荣,潘起红,郭兴文,大连市旅顺口区宏兴购物商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赵桂荣,女,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潘起红,女,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郭兴文,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宏兴购物商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旅顺口区。经营者潘起红,女,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荣与被告潘起红、郭兴文、大连市旅顺口区宏兴购物商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荣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起红、郭兴文、大连市旅顺口区宏兴购物商店银行存款共计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等值财产。并以原告赵桂荣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潘起红、郭兴文、大连市旅顺口区XXXX商店银行存款共计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赵桂荣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