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中法民二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卢光与潮州市枫溪区丰发玻璃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光,潮州市枫溪区丰发玻璃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民二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光,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宋迈生,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志航,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枫溪区丰发玻璃经营部,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投资人:黄瑞丰。委托代理人:吴灿生,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晓,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光因与被上诉人潮州市枫溪区丰发玻璃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卢光。审 判 长 苏 慕 成审 判 员 杨 桦代理审判员 林 修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奕毅(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