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有命与姜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有命,姜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曹有命,男,1957年3月16日生,满族,退休职工,现住吉林市龙潭区长青路35-1号。被告:姜玉芝,女,1956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舒兰市溪河镇临江村5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有命诉被告姜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有命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有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姿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