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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有命与姜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有命,姜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曹有命,男,1957年3月16日生,满族,退休职工,现住吉林市龙潭区长青路35-1号。被告:姜玉芝,女,1956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舒兰市溪河镇临江村5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有命诉被告姜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有命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有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姿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