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旭胜与李明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胜,李明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周旭胜,男。被告李明静,女。原告周旭胜与被告李明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发生变化,故原告周旭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周旭胜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旭胜撤回起诉。决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周旭胜承担。审判员 曹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