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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黎圣英与谭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圣英,谭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黎圣英。被执行人:谭中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黎圣英与被执行人谭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422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谭中华于2015年4月2日履行10000元,余下14328元,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盘金塶审判员  黎爱志审判员  赵桂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俸碧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