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长治县蔬菜公司诉宋永秀、李三变、宋成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县蔬菜公司,宋永秀,李三变,宋成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反诉被告):长治县蔬菜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有,公司经理。地址:长治市长治县城新建路12号。被告:宋永秀(反诉原告),男,汉族,。被告:李三变,女,汉族。被告:宋成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治县蔬菜公司诉被告宋永秀(反诉原告)、被告李三变、宋成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蔬菜公司另案起诉被告宋永秀要求确认双方于2014年12月26日所签订的拆迁合同为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梁志祥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张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