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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一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威海市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威海市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一初字第871号原告: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被告:于龙。原告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伟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先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宫 茜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人民陪审员  李攀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符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