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马俊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981号罪犯马俊,男,生于1982年01月07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03月、2013年08月裁定对其减刑共计二年五个月(刑满时间:2019年08月0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5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俊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8年04月0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