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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云才与庞伟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才,庞伟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51-1号原告:杨云才,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庞伟奇,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2251号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庞伟奇提供了相应担保(现金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庞伟奇所有的吉ASL9**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