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云才与庞伟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才,庞伟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51-1号原告:杨云才,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庞伟奇,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2251号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庞伟奇提供了相应担保(现金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庞伟奇所有的吉ASL9**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