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谭宏娟与向城、季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宏娟,向城,季安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谭宏娟,女,汉族,1983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向城,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被告季安新,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宏娟与被告向城、季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本次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鄂EZ7F**小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季安新所有的鄂EZ7F**小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