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利丽、王富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王利丽。被申请人王富顺。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丽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梦茹人民陪审员 李宝文人民陪审员 高金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