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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利丽、王富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王利丽。被申请人王富顺。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丽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梦茹人民陪审员  李宝文人民陪审员  高金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