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刑执字第7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玉翁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玉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584号罪犯玉翁,女,1974年出生,佤族,缅甸国籍,文盲,住缅甸国永班县芒样乡,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1999)思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翁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以(2000)云高刑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云高刑执字第623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240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刑满后驱逐出境。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经本院六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玉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玉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玉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玉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