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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席志成与田海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志成,田海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席志成,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该市顺庆区。被告:田海现,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彭德兵,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代友,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席志成与田海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席志成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6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邓升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 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