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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立春与梁炳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春,梁炳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91-1号原告张立春。被告梁炳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梁炳明已向本院缴纳保证金20000元,并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梁炳明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