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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邓绍全与被告新田县鑫发汽贸公司等产品质量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绍全,新田县鑫发汽贸有限公司,邵阳市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邓绍全,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昌运,湖南省新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田县鑫发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龙泉路北侧平安加油站旁。法定代表人宋小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南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与翠竹路交叉口西北角(印象巴厘B1栋)。负责人王文君,该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凯,男,1970年7月8日出生,邵阳市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大建,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邵阳市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绍全与被告新田县鑫发汽贸有限公司、被告邵阳市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绍全以漏列赔偿主体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绍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绍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7元,减半收取858.5元,由原告邓绍全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胜审 判 员  邝小勇人民陪审员  廖新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宸璐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