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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綦海长、孙月兰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海长,孙月兰,高翠亭,綦培培,綦超群,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038号原告綦海长,原告孙月兰,原告高翠亭,原告綦培培,原告綦超群。法定代理人高翠亭,自然情况同前。(系綦超群之母)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振强,系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9-2号。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海长、原告孙月兰、原告高翠亭、原告綦培培、原告綦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