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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金秋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金秋,郭秀英,杨金财,杨金枝,杨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53号申请人杨金秋,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郭秀英,女,193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杨金财,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杨金枝,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杨金菊,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杨金秋、郭秀英、杨金财、杨金枝、杨金菊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金秋、郭秀英、杨金财、杨金枝、杨金菊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杨福先名下,坐落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集)字第2003156098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17010645号】,由甲方杨金秋继承,归甲方杨金秋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