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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行立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起诉人钟淑霞不服刑事拘留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向行立初字第3号起诉人钟淑霞,女。2015年5月8日,本院收到钟淑霞的起诉状,该人于2015年5月27日将该案材料补齐。钟淑霞因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鹤向拘字(2008)32号拘留通知书,并赔偿被刑拘的误工费13,551.2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钟淑霞要求撤销刑事拘留及赔偿误工等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钟淑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远培审 判 员  刘光辉代理审判员  贾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