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韦子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313号罪犯韦子春,原,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鄂黄州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子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3年5月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韦子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子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3年第3季度获得表扬,2014年第2、3、4季度获得表扬,共获得4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韦子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子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卫国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严 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