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中立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霞与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立民终字第31号上诉人李霞,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爱辉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即认定上诉人李霞与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双方权利义务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该争议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上诉人李霞与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所形成,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幸福村村民委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损���。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霞养牛给幸福村订任务,如果以后扩大养殖了,幸福村将无偿为其提供养殖场地”的约定,不具有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双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宏宇审判员  宋 春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