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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分社与李洪严、李建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分社,李洪严,李建新,李秋敬,郭秋平,李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分社。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政府驻地。负责人:梁福夏,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李洪严,务农。被执行人:李建新,务农。被执行人:李秋敬,务农。被执行人:郭秋平,务农。被执行人:李建锋,务农。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分社与被执行人李洪严、李建新、李秋敬、郭秋平、李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31149.8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衍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