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霍晓阳与郭慧军、卫方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晓阳,郭慧军,卫方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霍晓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凌锋,阳城县北留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慧军。农民。被告卫方正,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分公司。负责人黄超凡,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晓阳诉被告郭慧军、卫方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晓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晓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晓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霍晓阳负担。审 判 长 上官先锋代理审判员 邱 雷 雷人民陪审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晋 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