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廖泽美不予受理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泽美,女,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26号1#楼201。委托代理人:廖中东,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教师,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50号12#楼401,与再审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再审申请人廖泽美因不予受理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立民终字第27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廖泽美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98)并迎证民字第190号”公证书用我的名字作“见证”人,我对公证书的事情和公证书的内容毫不知情。我的签名、手印是伪造的。2、我2014年6月29日得知我的姓名被城北公证处盗用,用于为不真实的“遗嘱”作“见证”人、“遗嘱证明人”、“遗嘱执行人”。我7月15日正式向被告城北公证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城北公证证处拒绝对我的申请作出复查和正式答复。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里争议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并非对公证事项本身提出异议,而是针对公证机构的错误提出起诉。其次,从再审申请人申请的理由可知,其对太原市城北公证处使用其姓名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公证不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申请人应先向公证处申请复查。如对复查结果仍不服,其应按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综上,申请人廖泽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泽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国义审 判 员 王 迪代理审判员 李宛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