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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黄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吴朝霞与于士国、陈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霞,于士国,陈洪峰,范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黄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吴朝霞,1980年7月20日,被告于士国,1972年11月11日,被告陈洪峰,1971年1月24日,被告范茂华,1970年1月6日,吴朝霞诉于士国、陈洪峰、范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张仙(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朝霞诉称。被告于士国、陈洪峰、范茂华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