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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白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白某。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