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执监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何德香、张祖连与朱洪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香,张祖连,朱洪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监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何德香,女。系被害人张明华之妻。申请执行人张祖连,女。系被害人张明华之女。被执行人朱洪兴,男。2014年12月16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申请执行人何德香、张祖连与被执行人朱洪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何德香、张祖连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朱洪兴住所地在南漳县长坪镇,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民事赔偿部分指定南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实施处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南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浦长军审判员 文丹丹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