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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2015)城执字第628号被执行人邢某平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28号被执行人邢某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4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邢某平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616号刑事判决,以邢某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邢某平同意自动履行,并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邢某平已主动履行(2014)城刑初字第61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刑部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城刑初字第616号刑事判决对邢某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运助审 判 员  何 勇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红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