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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姚文东与姚建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姚文东,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建川,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东与被告姚建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文东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原告姚文东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文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文东负担。代理审判员詹国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周晓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