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岳祥华与 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祥华,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岳祥华,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邱平,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安康。申请执行人岳祥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皖民二终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邱平一直未履行法律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邱平的房产、股权、车辆、土地使用权等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是两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孙 健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宇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