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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付丽新与张海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丽新,张海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付丽新,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张海堂,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丽新诉被告张海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张海堂居无定所、查找困难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丽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付丽新负担。审判员  沈国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