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沟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2月28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杨某,男,1991年2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吵架,被告动手打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开庭时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相处近五年时间,于2013年3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杨某甲(2011年7月26日出生)。2015年3月,原告因与被告发生争吵被打而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相处近五年时间,说明双方之间彼此了解并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又生育一女,应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双方应珍惜。尽管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被告又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