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茂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3405号罪犯陈茂钭,现在温州市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3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3)浙衢刑执字第90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茂钭予以假释。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以罪犯陈茂钭在假释考验期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陈茂钭撤销假释建议。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浙温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茂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茂钭投入浙江省十理丰监狱服刑,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浙衢刑执字第90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茂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在接受矫正期间,该犯于2015年3月5日19时许,因涉嫌吸毒在瑞安市高楼镇龙湖张基村的家门口被瑞安市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提取其尿液进行冰毒尿检测板检测结果呈阳性,后经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检验,罪犯陈茂钭尿液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瑞安市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6日对罪犯陈茂钭作出瑞公行罚决字(2015)第1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罪犯陈茂钭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为此,温州市司法局以罪犯陈茂钭在假释考验期间,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扣留为由,建议本院对罪犯陈茂钭撤销假释。上述事实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浙衢刑执字第9043号刑事裁定书,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尿液提取��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罪犯陈茂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茂钭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吸食毒品,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浙衢刑执字第9043号对罪犯陈茂钭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陈茂钭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菁 关注公众号“”